A:不會。無法透過私人契約創造法律上沒有的身份關係,有沒有公證都一樣。
日前政務委員唐鳳接受記者訪問提到自己有一位伴侶,記者問唐鳳是否希望有「名分」(這個用語好像親情倫理大悲劇在用的。)據報導,唐鳳回答,她和伴侶「本來就有由公證人見證的民事契約,雖然很麻煩,但是可以做得到的事情」。有位朋友對此感到疑惑,想知道是否兩人訂定契約去公證以後就會有伴侶的法律效力?
簡答是,沒有。法律所沒有規定的身份關係,是無法靠私人之間訂定契約去創設的。
譬如說,老王看鄰居小孩很可愛想收為乾兒子,寫了一張乾兒子契約,雙方簽名後甚至拿去公證(先不管所謂「乾兒子契約」能不能公證),無論文件內容寫什麼,老王跟這個小孩之間絕不會因為這張紙,而發生法律意義上的親子關係,或者發明出「乾父子關係」。親子或親屬關係一定得基於法律規定,不能用契約發明的。
婚姻也是類似的道理,必須你按照法律規定完成了所有結婚相關的要求以後,彼此間才會有法律上配偶關係。而「伴侶」到現在為止都不是我國民法上的制度,無論異性或同性之間,都不可能靠著一紙契約「結為連理」,成為對方法律上的伴侶。
至於公證只是避免紛爭,便於舉證的制度。契約經過公證主要是說,這份契約的簽名是真的,符合當事人的意思,但這仍舊不可能創造法律所沒有的身份關係。
這不是說唐鳳所訂的契約無效。我們不知道她們去公證的契約內容是什麼,有可能這份契約是她們對彼此的財產關係做一些安排,而她也覺得這樣的安排對她個人意義重大,心理上感到滿意,這都沒有問題。不過,婚姻關係畢竟無法簡化成「兩人之間錢的問題如何安排」,契約是很棒的法律工具,但對於法律身份,終究做不到「無中生有」。
回答者:Gabrielle Yang (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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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兩人簽訂民事契約經過公證,就可以有伴侶關係嗎?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Saturday, 19 November 2016
A:不會。無法透過私人契約創造法律上沒有的身份關係,有沒有公證都一樣。]
日前政務委員唐鳳接受記者訪問提到自己有一位伴侶,記者問唐鳳是否希望有「名分」(這個用語好像親情倫理大悲劇在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