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

同性婚姻的立法侵害家長的教育權,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Q:同性婚姻的立法侵害家長的教育權,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A:錯。公約雖給予家長自行選擇並提供特定宗教、道德教育的自由,但也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以促進人權和人格尊嚴完整為目標的公立教育。家長的教育選擇,不能提供低於公立教育標準的內容。此外,國家還有義務提供對抗父權與性控制的性教育。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教育權,第三項指出父母有權選擇子女教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三項規定,締約國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有些人因此主張,同性婚姻,加上性別平等教育,會侵害所謂父母選擇子女教育的權利。然而,這是錯誤的解釋。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均類似地指出,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該提供免費的基本義務教育,教育應促進個人人格與人格尊嚴的充分發展、種族與宗教間之理解、寬容、友好與國際和平。而在公立教育之外,公約確實給予家長「不同意公立課程」的自由,家長得以自行選擇並提供特定宗教、道德教育,國家應予以尊重。但國家仍必須提供以促進人權和人格尊嚴完整為目標的公立教育。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不能提供低於公立教育標準的內容,更不是指公立教育若不按照某些家長的意見進行,就侵害這些家長的人權。

更重要的是,人權公約要求公立教育的課綱與課程內容必須世俗化,「不得提供特定宗教的思想教育」。這可以參考人權委員會1993年第22號一般意見書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委員會1999年第13號一般意見書。由此可知,若要國家背書「同性戀無後,死後無人祭祀,會變孤魂野鬼」或「同性戀無法上天堂,因此應禁止性別教育說同性戀沒問題」才是違反公約。此外,家長選擇在家教育是被允許的,但「不得傷害受教權人的自由與身體」。

最後,聯合國教育權特別報告員在2010年的報告(A/65/162)提到,國家應「提供完整的性教育」,以對抗任何形式的「父權及對性的控制」( patriarchy and control of sexuality)。該報告指出:課程應加入多元的性教育,以對抗校園的歧視和暴力,而且應使家庭參與提供完善性教育的過程,如此亦能降低來自家庭的暴力和偏見。所以,在課程裡加入多元且有助防止校園霸凌的教育,其實才符合教育權的宗旨。

回答者:Peter Lee (東吳法律國際法組碩士、英國Sussex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專攻國際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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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公約雖給予家長自行選擇並提供特定宗教、道德教育的自由,但也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以促進人權和人格尊嚴完整為目標的公立教育。家長的教育選擇,不能提供...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Tuesday, 27 Dec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