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Q: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A:錯。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指適用順序的先後,根本不是法律好不好的意思。「同婚專法」跟民法之間,更稱不上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2016年12月28日

同性婚姻的立法侵害家長的教育權,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Q:同性婚姻的立法侵害家長的教育權,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A:錯。公約雖給予家長自行選擇並提供特定宗教、道德教育的自由,但也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以促進人權和人格尊嚴完整為目標的公立教育。家長的教育選擇,不能提供低於公立教育標準的內容。此外,國家還有義務提供對抗父權與性控制的性教育。

2016年12月16日

同性伴侶結婚後出生的小孩不會是自然生出,會混亂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的規定?會造成民法體系大混亂?

Q:同性伴侶結婚後出生的小孩不會是自然生出,會混亂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的規定?會造成民法體系大混亂?  
A:錯。因為:
  1. 尤美女委員和時代力量黨團版本都已排除同性伴侶婚生推定的適用。
  2. 排除民法婚生推定的適用,也不是很新鮮的事。人工生殖法第23、24條早已針對進行人工生殖的異性戀夫妻,排除民法的婚生推定,改採不同的婚生子女判定方法。因此,妻可以懷夫的精子與他人捐贈的卵子結合後的小孩;也可以以人工生殖的方式,使自己的卵子與他人的精子結合,但上述方式所生出來的子女都是這還對夫妻的「婚生子女」,人工生殖法從民國96年制定以來,民法也沒有因此大混亂。
  3. 最後,民法婚生推定這個條文也不是固定不動的,它在民國74年和96年已經修正兩次;至於民法親屬篇,自訂定以來已修正了18次。如果你以為民法是有某種不變、不動的本質,可能只是因為你過去都沒在關心民法修訂。

2016年12月13日

法務部說修同性婚姻會牽涉使用到父母或夫妻的稱謂,有三百多個法條要修改?

Q:法務部說修同性婚姻會牽涉使用到父母或夫妻的稱謂,有三百多個法條要修改?
A:民法若修正,多數法律透過法律解釋上不修改也無所謂,即使打算修改也很簡單。不修民法改修專法,也不會解決需要透過法律解釋或需要修法的狀況。

2016年12月9日

民法修正案秘密闖關、黑箱審查?

Q: 民法修正案秘密闖關、黑箱審查?
A: 全民監督法案的前提,是了解立法程序。我們因此介紹立法院審查法案的流程,並以民法修正案為例,供大家評論目前修正案的審查程序,是否涉及秘密、黑箱或違法。有幾個點可以注意:
1. 三個草案版本中,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在一讀時還曾被異議,退回到程序委員會重新送案,稱不上「快速闖關」。
2. 尤美女立委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排案審查是他的法定職責。
3. 委員會所舉辦的公聽會,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舉辦的程序,公聽會的內容對立法委員也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編按)

2016年12月6日

尤美女版新增的民法971-1條,自創「平等適用」法律用詞,表示將《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概念,放進民法,讓『所有人民』都適用,所以修法後,公開場合叫爸爸媽媽就會被罰?(本問題來源,參基督教今日報,「駁斥廣告抹黑造謠 看清尤美女修法版本的模糊意義 秒懂修法後的重大影響」

Q: 尤美女版新增的民法971-1條,自創「平等適用」法律用詞,表示將《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概念,放進民法,讓『所有人民』都適用,所以修法後,公開場合叫爸爸媽媽就會被罰?(本問題來源,參基督教今日報,「駁斥廣告抹黑造謠 看清尤美女修法版本的模糊意義 秒懂修法後的重大影響

A:錯。這種無限延伸的推測完全不屬於法律體系可以理解的邏輯。我們照三個脈絡提供解釋:

(1)平等適用就是適用,尤美女版本這一條文的立法方式還得到司法院在公聽會上的肯定。
(2)台大考題的問題,不是因為講了一夫一妻就被罰,可參此篇
(3)最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的任何處罰,都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規定,這是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定。民法處理私人間的關係,不會有任何國家處罰的規定。基督教今日報批評尤美女版本的模糊意義會害大家被罰,但如果此條文真如他們所批評的這般「模糊」,反而絕對可以安心,因為憲法和司法院大法官都要求處罰的要件是「明確」,模糊的法律絕對無法處罰人民。

2016年12月4日

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Q: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A: 我們以為從最無邊發散的想像中,也沒辦法推論出同性婚姻立法通過會影響到上廁所的規定。所以我們只能回答:你現在看到實際上廁所的狀況是怎麼樣,同性婚姻通過以後就是一樣。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因此除非修憲或釋憲,否則不可以透過修民法改變婚姻的定義?

Q: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因此除非修憲或釋憲,否則不可以透過修民法改變婚姻的定義?
A: 錯。婚姻受制度性保障的意思只是說,國家應設置關於婚姻的法律制度,以使婚姻自由得以落實,但這不等於婚姻的定義非經修憲或釋憲不得改變,立法者在法律上對於婚姻制度仍然有形塑的空間。

2016年12月3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解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Q: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解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A: 基於憲法保障每個人的自主決定權與平等權,同性與異性伴侶均應有平等的結婚權利;承認同性婚姻才能保護家庭與孩童利益;否認同性婚姻會強化同性伴侶的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