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錯。這種無限延伸的推測完全不屬於法律體系可以理解的邏輯。我們照三個脈絡提供解釋:
(1)平等適用就是適用,尤美女版本這一條文的立法方式還得到司法院在公聽會上的肯定。
(2)台大考題的問題,不是因為講了一夫一妻就被罰,可參此篇。
(3)最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的任何處罰,都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規定,這是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定。民法處理私人間的關係,不會有任何國家處罰的規定。基督教今日報批評尤美女版本的模糊意義會害大家被罰,但如果此條文真如他們所批評的這般「模糊」,反而絕對可以安心,因為憲法和司法院大法官都要求處罰的要件是「明確」,模糊的法律絕對無法處罰人民。
尤美女委員版本提出的民法修正草案第971-1條:「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在許淑華委員主持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公聽會上,主理全國法院行政的最高機關司法院,派出發言代表呂太郎秘書長提出報告,司法院認為「..尤美女委員的版本衝擊較小,也就是說,它是在現制的異性婚當中,那麼讓同性婚也『平等適用』,相關的條文變動比較少,那麼在立法技術上比起其他版本比較方便可行。」(原音節錄)。可見司法院也認為所謂的平等適用,就是讓同性婚可以適用民法,這詞語對於司法院來說並不模糊。當然,我們也了解有人想要改成法律上更常見的「適用」或「準用」文字,應該值得請立法院再討論、研議。
再來,台大機械系考題不是因為講了一夫一妻被罰,同樣的考題如果將一夫一妻四個字代換成講一夫一夫也會因相同理由被罰的,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規定不可以在招生入學的場合中對任何一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為差別待遇。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寫過,可以參考: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co.uk/2016/11/blog-post_81.html
最後,有沒有可能民法多了平等適用這幾個字,就使得以後本來只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上面的處罰規定,開始適用全民,造成大家只能關起門來叫爸媽?絕對不可能。
為什麼呢?政府必須根據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處罰人民,是法律人都知道的行政法ABC。這個原則是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說,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變動(如罰鍰),一定要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明文為基礎,或由立法院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訂命令。大法官釋字394、402、619、638號等解釋都反覆提到:「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根據這樣的原則,國家如果要處罰人民叫爸媽、老公老婆的行為,唯一的方式就只能是白紙黑字明確立法「在任何場合使用爸媽或老公老婆之稱謂者,處以多少多少罰鍰」(先不論如何處罰幼兒、是叫一次罰一次還是很多次算一次、如何執行等問題),法律得先直白地寫到這種程度才會發生處罰效力。「連連看」地突然從A法跳到B法,是指揮不動警察或行政機關的。
沒有新的法律規定,就不可能罰錢,絕不可能因為民法上某條寫『平等適用』四個字以後,從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處罰對象,就自動蔓延到全民,不然我國憲法第七條早就規定人民無分男女一律平等,條文裡有「平等」而且還「無分男女」(而且無分男女這個詞只有在憲法獨創,其他法律都沒有)。如果基督教今日報所建議的連連看解釋法說得過去,那很久以前大家就該從憲法連到不能再叫老公老婆爸爸媽媽了。最後,他們批評尤美女版本的模糊意義會害大家被罰,但如果此條文真如他們所批評的這般「模糊」,反而絕對可以安心,因為憲法和司法院大法官要求處罰的要件是「明確」,模糊的法律絕對無法處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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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尤美女版新增的民法971-1條,自創「平等適用」法律用詞,表示將《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概念,放進民法,讓『所有人民』都適用,所以修法後,公開場合叫爸爸媽媽就會被罰?(本問題來源,參基督教今日報,「駁斥廣告抹黑造謠 ...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Monday, 5 Dec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