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

法務部說同性婚姻涉及三百多條法律,配偶專屬的權利與地位涉及498項,是指哪些法令?

Q:法務部說同性婚姻涉及三百多條法律,配偶專屬的權利與地位涉及498項,是指哪些法令?
A:請大家參閱以下連結。


所謂使用到父母、夫妻稱謂的法條有三百多條,法務部的官方版清單在這:

這份清單沒有太大的學問,法務部只是透過一般的法規資料庫,分別以父母、父或母、祖父母(含曾祖父母)、夫妻、夫或妻作為檢索條件,搜尋現行有效的中央法令,並沒有進一步評估或篩選出修改有困難的法令。如同前一篇所說,這些法律不是非修不可,透過法律解釋可以解決大多數的需求,但假如認為修改成去性別化的稱謂為宜,那麼現在法條既已檢索出來,詞彙的代換是簡單的,沒有什麼技術門檻可言。

第二個常見的神秘數字是所謂「498項專屬異性配偶之法規」。法務部曾於2016年4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指出有498項分屬各部會主管之法令,涉及異性配偶間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的條文(報告提出時第九屆立委已上任,但蔡政府尚未就職)。

這498項的說法應是從這份表格而來,如同表格所顯示的,各主管機關認為,在尚未釜底抽薪地修法提供同性伴侶法律地位之前,同性伴侶無法適用這498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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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務部說同性婚姻涉及三百多條法律,配偶專屬的權利與地位涉及498項,是指哪些法令?
A:請大家參閱以下連結。]

所謂使用到父母、夫妻稱謂的法條有三百多條,法務部的官方版清單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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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Tuesday, 20 Dec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