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歐洲人權法院從來沒有說過「同性者沒有結婚的權利」或是「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那歐洲人權法院到底說了什麼呢?
第一個正式處理同性者是否有結婚權利的案件,是Schalk & Kopf v 奧地利一案。法院之前都是處理跨性別者的結婚權,沒有正面回答同性者是否有結婚權的問題。
事實 : 2002年,兩位奧地利男性想要結婚被相關單位拒絕。當時奧地利還沒有同性伴侶婚姻法(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Eingetragene Partnerschaft-Gesetz)),但人權法院判決做成時奧地利已經通過此法。
此案,歐洲人權法院處理了第12條「結婚權」以及第14條平等權結合第8條家庭權。
1. 結婚權(Right to Marry)
—怕大家沒耐心,先講結論:法院認為國家可以自行決定就要否承認同性婚姻(並不強迫)。
歐洲人權法院說:國家沒有「義務」(obligation) 讓同性者結婚,但並沒有說同性婚姻不是人權哦,也沒有說國家不應該讓同性者結婚。
法院認為說,這個問題應該讓各國政府自己決定。這跟歐洲人權法院性質有關,法院認為他們不應該越俎代庖去決定這個議題,各國政府最知道自己的狀況,應該視國內社會需求決定。
我們先來看公約怎麼規定,第12條:
「適婚年齡之男女均有依據其國內法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Men and women of marriageable age have the right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law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公約的確是寫「男人」和「女人」,但在這邊要強調的是,歐洲人權公約是一個「活的文件 」(living instrument),在解釋公約的時候,可能要以現在的狀況來解釋適用。畢竟公約是在1950年的時代背景所制定,因此即使公約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的文字,也有可能做不一樣的解釋。
人權法院說(#55),光就第12條單獨來看,並沒有完全排除「兩男或兩女」的婚姻。不過,公約其他條文是用「每個人」(‘everyone') 或「沒有人」('no one') ,法條的文字選擇顯然是有慎重考慮過的(deliberate)。此外,這還要考量到當時訂立公約的歷史背景,在1950年時婚姻明顯是理解為傳統概念下的不同性別之結合。
—另外,歐洲人權法院在此案件便參考了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9條關於結婚權的部分,就沒有特別提及男性或女性!('The right to marry and the right to found a family shall be guarante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law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these rights.')以此來說明,社會對於「婚姻」的組成,究竟能不能解釋成一定要不同性別,可見是會隨著時代潮流而改變。
要注意的是,歐洲人權公約跟歐盟法是不同的體系,但由於兩者的會員國大量重疊,適用法律時可能會有重疊的地方。人權法院跟歐盟法院有時會互相參考彼此的法律以及判決。
以此為基礎,人權法院說:第12條結婚權其實沒有限定為一定要是不同性別的兩人。但要不要對同性婚姻有立法,是國家自己可以決定的事。
2. 第14條平等權結合第8條家庭權
—結論: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目前歐洲會員國對於這個議題目前還沒有達到完全的共識(consensus),這屬於國家裁量判斷 (margin of appreciation)的範圍。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給予同性之間的關係以及法律上的保障的確是近期歐洲的潮流(there is an emerging European consensus towards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couples, #105)。但由於這部分尚未達成共識,所以不會強迫國家立法承認同性婚姻。
—判決最重要的一段,也許在此(#99):同性伴侶就跟異性伴侶一樣有能力進入穩定有承諾的關係( same-sex couples are just as capable as different-sex couples of entering into stable committed relationships)。因此,他們(跟異性伴侶類似)需要法律承認以及保障他們的關係(they are in a relevantly similar situation to a different-sex couple as regards their need for legal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ir relationship.)。
—另外,為什麼這個案件被認為沒有違反公約的另一個關鍵是,後來奧地利已經有立同性婚姻伴侶法,算是反應保障同性關係的潮流,所以法院認為對同性伴侶不算是沒有法律上的保障(雖然與婚姻保障還是有些不同)。
最後再度強調,雖然歐洲人權法院沒有說國家一定要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但也從來沒說同性婚姻不是人權——不要再相信不實報導了!!相反地,歐洲人權法院有特別說這是時代潮流,國家應該要給同性婚姻者相當程度的立法保障。雖然法院在這案件說沒有違反人權公約,但是這也跟申請人的主張內容以及後來奧地利另外立法有關。尤其是關於平等權結合家庭權的部分,國家可以裁量判斷的部分其實不大(small margin),而且票數是4:3(有接近一半的法官認為是有奧地利其實有可能違反平等權的部分)。
回答者: Alice Yang(英國布魯內爾法學博士,倫敦大學學院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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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歐洲人權法院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權?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Friday, 18 November 2016
A: 歐洲人權法院從來沒有說過「同性者沒有結婚的權利」或是「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那歐洲人權法院到底說了什麼呢?
第一個正式處理同性者是否有結婚權利的案件,是Schalk & Kopf v 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