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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解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Q: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解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A: 基於憲法保障每個人的自主決定權與平等權,同性與異性伴侶均應有平等的結婚權利;承認同性婚姻才能保護家庭與孩童利益;否認同性婚姻會強化同性伴侶的污名。

2016年11月30日

日前,王正嘉的投書中,依1990年人權委員會(主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號一般性意見,認為「同性婚姻不合乎國際人權法理意旨」,或者有其他人說同志的結婚權早已經被否定是人權。這些是真的嗎?

Q:日前,王正嘉的投書中,依1990年人權委員會(主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號一般性意見,認為「同性婚姻不合乎國際人權法理意旨」,或者有其他人說同志的結婚權早已經被否定是人權。這些是真的嗎?
A:錯。雖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有明文規定國家有承認同性婚姻的「條約義務」,但沒有條約義務,不等於該項權利不存在。事實上的「公約保障之缺乏」,至多能說明「沒有條約法」(conventional law)依據,而無法解釋成「否定某特定權利的存在」,這也不是人權法發展的宗旨。各人權公約都有締約國表示過,「條約義務」是以國際社會中最大公因數作為人權保障的最低標準,但高於這個標準,從非不可以。

2016年11月24日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

Q: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

A:錯。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只是肯認家庭的社會價值。當時決議的過程是:該決議草案原本已有確定的文字,但以烏拉圭為首的許多國家想提案新增「多種家庭形式存在」的文字,後來被俄國等國在程序上杯葛,最後通過的是原來的草案版本。更重要的是,根據這個決議要求所做出來的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調查報告(A/HRC/31/37)反而表示:主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肯認「家庭」概念是多元的,各地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