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於憲法保障每個人的自主決定權與平等權,同性與異性伴侶均應有平等的結婚權利;承認同性婚姻才能保護家庭與孩童利益;否認同性婚姻會強化同性伴侶的污名。
<背景介紹>
去年(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促使美國全境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在美國同志權益進展關鍵的一刻,特別是美國直到1986年還承認國家可以處罰肛交,2003年才宣告處罰肛交的法律違反憲法。美國還曾有聯邦法律「防衛婚姻法」,特別定義婚姻與配偶都是指異性伴侶,到2013年也才被法院宣告違憲。
這則2015年的重要判決,討論了婚姻對人的意義、婚姻制度的時代演變、同志結婚是否影響兒童福利,但目前在網路上容易找到的中文資料,多是詳細引述翻譯反對同性婚姻的少數法官的不同意見(Dissenting Opinion),但對於多數意見(就是真正判決的內容)談的反而比較少。我們特別簡單介紹這個判決的多數意見,其中對臺灣婚姻平權正在辯論的問題,法院都有所回應。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其實是一個不太精確的問題。「人權」有很多層次的理解,國際人權法(如聯合國的文件、區域人權公約)是一個層次,但國際法受限於跨越國界的特質,不免比較抽象,執行力受限。反而是各國憲法中的基本人權的發展,比較貼近各國的社會現實和歷史背景,憲法所肯定的基本人權,也能直接在該國發揮影響法律的效用。所以在美國,這個判決肯定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基本人權後,所有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的州法立即全部失效。至於該判決裡面所引用到的平等權及個人自主決定權,也是我國憲法上承認的基本人權。因此希望大家熱烈討論「同性婚姻是不是聯合國或歐洲人權」之餘(本闢謠事務所也都介紹過了),也能一併思考憲法方面可能的發展。
以下進入判決介紹:
<案由>
美國密西根、肯塔基、俄亥俄及田納西州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婚姻。原告是十四對同性伴侶及兩位伴侶已過世的男性,在他們所在地各州已各自提起多個訴訟,主張上述四州否定他們的結婚權(the right to marry)、或者拒絕他們在別州已經締結婚姻的效力,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增補條款。每個州法院都判決原告勝訴,但第六巡迴法院卻判這些原告敗訴。原告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得到勝訴的終局判決。
<判決結果>
美國憲法第14增補條款要求每個州都必須發出同性伴侶的結婚證書,也必須承認同性伴侶已在美國他州結婚的完整婚姻效力。
<主要理由摘要>
主筆這個判決的Kennedy大法官,認為有四個原則和傳統支持了同志伴侶有結婚的基本人權(right to marry):
第一, 憲法保障「個人自主決定權」: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增補條款規定,人可以自由的行使決定權是受憲法保障的,而法院認為婚姻的決定正是一個人所能做的最私密的決定。這就是婚姻和自由之間的連結,同性伴侶的婚姻權也一樣受到保障。
第二, 婚姻權是把尊嚴給願意彼此許諾的伴侶,不分性別:判決援引過去的案子,強調婚姻權是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對於互許程諾的兩人來說,沒有比讓她們有婚姻權更基本、更能支持兩人親密關係的權利(頁13)。
第三, 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才能保護兒童和家庭:法院指出,婚姻的權利,也可以從兒童的扶養、教育等權利中發展意義。法院過去判決就曾經說「建立家庭和撫養小孩」也是憲法要保障的自由。婚姻承認了小孩的雙親的關係,使孩童理解他們家庭的親密及完整,並且和其他社區和日常生活中的家庭一樣。婚姻提供了永久和穩定性,符合孩童的最佳利益。(頁15)
在美國,因為大多數的州早已已經准許單身收養或者伴侶共同收養,數十萬計的小孩已被同志伴侶撫養長大,這些事實早已證明同志伴侶能夠創造愛與支持的家庭。不過,要是婚姻制度拒絕同性伴侶,小孩就無法享受到婚姻所提供的承認、穩定和可預期性的優點;因為不能結婚,同性伴侶也必須花費更多成本扶養小孩,總之,限一男一女的婚姻法就是對同性伴侶的孩子的傷害和羞辱。(頁15)
法院在這一部分也特別強調:雖然從保護兒童的角度出發,可以證明同性伴侶應該有結婚權。但這也不是說決定不生育或不能生育的伴侶其婚姻權利就比較沒有意義,因為法院早就承認結婚的權利不能以「是否能生育」及「是否承諾生育」作為條件。(頁15-16)
第四, 法院和美國傳統都承認婚姻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因此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之外,就是排除在社會秩序之外,也就是以法律教導大家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不平等的:我們的社會為了保護婚姻,一直給予婚姻內的伴侶象徵性的承認及物質上的利益(頁16)。 各州已經把婚姻延伸的權利和地位設置的那麼完備,但又同時把同性伴侶排斥在州為婚姻所設的權利之外時,這些排斥不僅給她們物質上的負擔,還等於是以法律教導大家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不平等的(頁17)。
<值得注意>
除了這四個原則,法院判決中也有提到與我們同婚辯論相關的議題:
1.婚姻不是不會變動的:
法院從傳統申論婚姻的重要,甚至判決開頭還引了中國儒學經典著作《大戴禮記》中的《哀公問於孔子》中孔子所講述的一句話:「禮者,政之本與」(頁3)。但他也特別強調:結婚權做為歷史和傳統的一部分雖然是重要的,但權利的概念不能只去看古老的來源(頁18-19)。因為,婚姻制度的歷史其實一直改變,過去我們拒絕了媒妁之言、不經當事人同意的婚姻,又廢除了女性結婚後權利全歸屬丈夫的法律,這些落伍的制度也曾被當成婚姻很基本的原則。法院指出:我們在歷史的演進過程中,不斷在婚姻制度內加進新的觀點,卻從未因此削弱了婚姻制度,反而是增強了這個制度。
2.平等權的討論隨時代和運動動能中掘取意義、不斷前進:對同性伴侶結婚的平等權也就是從這樣的運動動能中而來。過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Loving案中,禁止黑白種族通婚的法律,因為對跨種族結合的伴侶「不平等對待」而被法院宣告無效。新的社會了解揭示了過去所沒看到以及沒被挑戰到的基礎制度。(頁20) 對婚姻態度的改變,常來自於新的世代對自由(freedom)的看法的轉變,而現在新世代的趨勢就是考量到同志權益。
3.對宗教自由的回應:有些人基於值得尊敬的宗教或哲學的原因反對同性婚姻,法院認為這個判決,沒有要貶低這些人、或他們的信念的意思,今後這些人同樣擁有宣講自己理念的自由。但是,個人的反對不能變成國家法律或者公共政策,國家會變成任意排除一群人,而這種排除是會污名化被排除權利的這群人。(頁19)
4.同性婚姻反而可以增進兒童福利:法院花了相當長的篇幅,指出事實證明同性伴侶可以做稱職的家長;承認同性婚姻,可以提供永久和穩定性,符合孩童的最佳利益。可參上方判決的第三點理由。
5.婚姻權和是否生育無關:法院承認不能生育的伴侶(不論異性或同性)的結婚權,結婚的權利從來都不能以「是否能生育」及「是否承諾生育」作為條件。
法院也提醒我們:在探問和理解憲法上自由和平等的過程中,都帶領我們更進一步地去理解「他者」(頁20),理解和我們生命經驗不相同的人。
回答者:Angela Hung (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Gabrielle Yang (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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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解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Friday, 2 December 2016
A: 基於憲法保障每個人的自主決定權與平等權,同性與異性伴侶均應有平等的結婚權利;承認同性婚姻才能保護家庭與孩童利益;否認同性婚姻會強化同性伴侶的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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